針對美國就業移民EB-1類別中,卓越人才(EB-1A)與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(EB-1B)之申請資格與佐證資料,美國移民局(USCIS)近期發布政策指引(policy guidance),並更新其政策手冊(Policy Manual)。EB-1是美國為了吸納在教育、科學、體育、藝術、金融與商管等領域,具有全球卓越能力的人才,所創設之移民類別。
EB-1A申請人必須提出一次性、國際性成就,例如諾貝爾、葛萊美獎等,抑或是符合10項申請條件中的3項。EB-1B申請人則必須提出6項申請條件中的2項。
- EB-1A
- 曾經獲得國際認可的獎項,如諾貝爾獎、艾美獎等
- 為國際學術機構之會員,此學術機構認定會員標準為會員需有卓越成就
- 專業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體刊登您的作品集
- 為某些學術機構評查他人論文、作品
- 具備領域內原創科學、學術、藝術、體育或商業的重大貢獻
- 具備在專業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體發表學術文章
- 作品集曾在卓越的藝術展覽展出
- 擔任傑出組織的領導角色
- 取得該領域高薪或顯著高報酬的薪資
- 具備表演藝術領域商業成功的經驗
- EB-1B
- 曾經獲得國際認可的獎項
- 為國際學術機構之會員,且此學術機構認定會員標準為會員需有卓越成就
- 曾有他人發表之文章介紹其人之工作
- 為某些學術機構之評審會員或主要幹部
- 為某些重要科學研究之主要作者
- 曾發表文章、論文、作品、書籍
該政策指引除了列示EB-1佐證資料的類型,更是闡述了USCIS針對各類佐證資料,特別是有關於科學、科技、電機,以及數學(STEM),所採用之審查要點。
隨著該政策指引的推出,移民業界將密切關注,美國移民局在行使EB-1審批裁量權時,是否能夠改善過去因過度仰賴移民官主觀判斷,而導致之審查標準不一致之情形,並聚焦於申請人資格等客觀條件,以提升EB-1移民法規的政策明確性與透明性。
*關於EB-1定義、審核標準與要素,詳見美國就業移民。
來源: https://www.uscis.gov/newsroom/alerts/uscis-clarifies-guidance-for-eb-1-eligibility-criteria